财产保全审批表
证据之一:申请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证据之二:被执行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证据之三: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特此向法院提请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以下事实和行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的迹象。根据债务的实际情况,被执行人往往容易采取逃避债务的行为,如转移财产、销毁证据等,造成申请人无法追回合法权益。
2.被执行人可能会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根据申请人的了解,被执行人可能会采取措施转移、隐匿或毁损其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责任。
3.被执行人有拒付能力。根据被执行人之前不履行债务的表现和情况分析,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有可能没有履行债务的真实意愿,拒绝支付合法的债务。
基于上述事实和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总值能够满足申请人的债权要求,并防止被执行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债务的履行责任。
申请人在此附上以下证据作为支持:
1.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复印件。用以证明被执行人的身份和住址,方便法院与被执行人联系。
2.合同、协议、票据等相关证据的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法律关系,被执行人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
3.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证明。附上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等,以便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评估。
4.其他证据。如目击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等证据,用以证明被执行人可能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逃避债务行为。
基于以上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请求法院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本次申请,并据此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