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书
案号:****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原告:
被告:
裁定单位:
裁定时间:
裁定书正文:
经审查本案材料及质证,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表述了异议,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本庭依法对其进行了听证并进行了合法范围内的调查。
原告所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查封;
2. 冻结被告账户的资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庭认为以下几点原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1.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对于原告权益的损害行为,并且无法证明此次提起的财产保全措施能够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
2. 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零五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一方已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准予,如果准予,可以不进行听证?!备菔率涤敕晒娑?,本庭认定原告未提供担保。因此,本庭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和担保,且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
因上述原因,本庭决定:
一、驳回原告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封被告名下财产;
三、解冻被告账户的资金。
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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