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法官笔录
根据《财产保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人作为法院的法官,负责处理涉及财产保全的案件。下面是一份关于一起财产保全案的法官笔录。
案号:2021年XX号
法庭:XX市XX区人民法院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当事人:
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名称
审理经过:
1.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向本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 本法庭经过审查,认为该案件符合适用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于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件,并通知其在XX年XX月XX日前予以答辩。
3. 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4. 本法庭依法组织庭前调查,调查员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勘验。
5. XX年XX月XX日,本法庭召开了庭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且双方均有相关证据出示。
证据分析:
1. 申请人出示了合同书、发票、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齐全且真实。
2.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存在合法依据。
3. 经庭审质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证据认定。
裁决决定:
鉴于本案财产保全的法律要求,本法庭认定被申请人的财产确实存在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嫌疑,并与证据初步对证。因此,根据财产保全的需要,本法庭决定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1. 冻结被申请人现有在我行、XX银行个人账户的存款余额,限制其对账户内资金的支配权。
2. 禁止被申请人将位于XX市XX区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抵押行为。
效力期限:
本决定自本法庭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期间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本法院提出申诉。
裁决理由:
1.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财产确有被转移、隐匿的可能。
2. 根据《财产保全法》第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以满足申请人利益为原则,并以预防违约、保全债权为目的。
裁决告知方式:
1. 本决定将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知其本法庭的相关决定,并告知可对本决定提起上诉的方式和期限。
2.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后,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记录人:姓名
法官:姓名
以上为财产保全案法庭笔录,特此记录。
(文章字数: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