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履约的商业行为。当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函,以确保卖方按时、按量、按质履行合同义务。在履约保函中,出具保函的一方(通常是银行)承诺,如果被保函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履约保函中通常会约定管辖,即双方同意,如果因履约保函产生争议,将由指定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那么,在履约保函中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呢?这就涉及到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管辖权。在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是指法院受理和审判某一民事案件的权限。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某一案件,取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如果法院的审判活动超越了法定管辖范围,则该审判行为无效。
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两种。法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和级别管辖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选择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那么,履约保函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原则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
因此,在履约保函中约定管辖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约定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例如,如果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在某地,则可以约定该地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三级,级别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不同级别的案件。在约定管辖时,需要选择级别管辖范围内的法院。 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原则。专属管辖是指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大型不动产,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协议管辖。”在约定管辖时,需要遵守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履约保函中约定管辖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在履约保函中,应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名称、所在地等信息,以避免争议。 遵守约定管辖的条件和限制。如前所述,约定管辖需要满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条件。在约定管辖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条件和限制,以确保约定管辖的有效性。 约定管辖应在争议发生前。一旦争议发生,当事人就争议的解决可能产生分歧,因此,约定管辖应在争议发生前进行。 考虑法院的**性和便利性。在选择约定管辖法院时,应考虑该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性,以及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有效的约定管辖具有以下效力和特点:
排他性。一旦双方有效地约定了管辖,则排除了法定管辖,该案件只能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不可拆分性。如果双方约定由某一法院管辖,则该法院对该案件拥有全面管辖权,包括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管辖权。 不可变更性。约定管辖一般是不可变更的。如果当事人需要变更约定管辖,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法院的受理义务。约定的管辖法院有义务受理该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此外,在国际贸易中,还需要考虑选择国际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国际仲裁具有中立性、保密性、灵活性等特点,是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常见方式。在履约保函中约定国际仲裁管辖,需要指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语言等,并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仲裁规则。
总之,在履约保函中约定管辖是有效的,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注意相关注意事项。有效的约定管辖,可以为履约保函提供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