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履约保证金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手段。近日,泉州市出台了**规定,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进行了详细规范,旨在维护各方权益,创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又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知晓?本文将全面解读泉州市履约保证金**规定,助力企业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保证金出具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证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义务,而向另一方(保证金收取方)提供的担保资金。
履约保证金常见类型包括现金、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
现金:即以货币形式缴纳的保证金,由保证金收取方存入专用账户,一般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银行保函:由保证金出具方申请银行出具的担保函,保证金收取方可凭保函从银行获取保证金。 保证保险:保证金出具方向保险公司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履约保证金作为一种履约担保方式,具有多重作用:
保证合同履行:促使合同双方恪守信用,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义务。 预防违约风险:若一方违约,可从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降低非违约方损失。 促进诚信交易:约束合同双方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泉州市履约保证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房屋拆迁等领域,涉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退还事宜。
【案例】某建筑公司承接了泉州市某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对方要求按照合同金额的20%提供履约保证金,并以“行业惯例”为由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建筑公司按要求提供了200万元现金作为履约保证金。但在项目完工后,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退还保证金。建筑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法院审理后,判决对方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分析】本案中,建筑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行为符合《规定》的要求,但对方以“行业惯例”为由要求现金缴纳保证金,违反了《规定》中鼓励多元担保的方式,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拖延退还保证金的行为也违反了《规定》的及时退还要求。法院支持建筑公司的诉求,体现了司法对履约保证金规范管理的维护,也警示企业在提供履约保证金时要重视合同约定,勇于维护自身权益。
泉州市履约保证金**规定,体现了政府维护公平公正营商环境的决心。企业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履约保证金,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