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招投标领域,投标人开具履约保函是保证履约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投标人未按要求开具履约保函的情况,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履约保函不开,是否可以作为废标的理由?
履约保函,是投标人或承包人向招标人或项目业主承诺如实、全面履约的担保函,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投标人开具履约保函,可以保证中标后切实履行合同,避免因投标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未按要求开具履约保函,一般不属于可以废标的理由。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标法或者价格单项评标法,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法、**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报价**接近标底法评选出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p>
可见,评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价格、技术方案等,履约保函并不属于评标的因素。因此,投标人未开具履约保函不应该成为废标的理由。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约定出具保证函,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债权人仍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投标人未开具履约保函不属于废标的理由,但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后补开履约保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投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开具履约保函,并作为合同的附件。如果投标人中标后未能按要求开具履约保函,招标人可以拒绝签订合同,并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除履约保函外,投标人还可以提供现金质押、银行保函等其他形式的担保。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风险程度和自身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
招标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起诉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未开具履约保函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起诉投标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某工程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提供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函。在评标过程中,发现A公司未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招标人以“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为由,宣布A公司废标。A公司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函的规定,属于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不属于评标标准。招标人以A公司未提供履约保函为由废标,缺乏法律依据,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招标人废标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投标人未按要求开具履约保函,一般不属于可以废标的理由。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补开履约保函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并可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招标人也应注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履约保函的要求和开具时间,以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