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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履约担保
发布时间: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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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之履约担保,为您详解!

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对“履约担?!苯辛讼晗傅墓娑ǎ荚诠娣睹窦浣璐形?,?;じ鞣降笔氯说暮戏ㄈㄒ?。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而“履约担?!弊魑恢殖<牡17绞?,其效力认定及法律后果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本文将全面梳理《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履约担保的相关规定,分析其司法解释,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工具,在借贷活动中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一、履约担保的定义及特征

1. 履约担保的定义

《九民会议纪要》第25条对履约担保进行了定义:“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应当认定为履约担保。”这里所指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是指担保人,即与借款人和出借人没有借贷关系,但自愿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方。

2. 履约担保的特征

履约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以借款合同为基?。郝脑嫉1J且恢值湫偷母剿嫘缘17绞?,其前提是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担保的对象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履约担保的担保范围仅限于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即债务人按照约定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实现抵押权等行为。

担保责任的触发以债权人履行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担保中,一旦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义务届满,债权人即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履约担保则不同,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先履行了给付义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

二、履约担保的类型及效力

1. 履约担保的类型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6条的规定,履约担保可分为一般履约担保和连带责任履约担保两种类型:

一般履约担保:即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先行履行义务,然后再行向债务人追偿。这是担保合同中较为常见的约定,也是《担保法》中一般保证的体现。

连带责任履约担保:即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直接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需先行催告债务人。这种担保方式对担保人的风险更大,因此《九民会议纪要》要求必须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认定为一般履约担保。

2. 履约担保的效力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7条的规定,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情况下,出借人的债权具有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优先就担保财产获得清偿。该条款有效地保障了出借人的权益,增强了民间借贷的安全性。

三、履约担保的成立及生效

1. 成立要件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的规定,履约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担保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得以口头形式或行为表示成立;

担保合同须由担保人签章,未签章的担保合同不成立;

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主合同的具体内容、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方式、担保期限等。

2. 生效要件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9条的规定,除成立要件外,履约担保合同的生效还需满足以下要件:

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未经公证的担保合同不生效;

担保合同须经登记,未登记的担保合同不生效。这里所指的登记,包括担保权登记和抵押登记两种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对自然人之间借贷提供担保的情况进行了例外处理。在自然人之间借贷,担保人仅为出借人提供保证,且债权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不经公证机关公证,但应及时办理担保权登记。

四、履约担保的解释及变更

1. 解释原则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的规定,在解释履约担保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解释合同的首要依据。

合同整体解释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所处的背景,整体理解合同内容,不能割裂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解释。

合同善意原则:即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从维护合同公平、诚信的原则来解释合同,避免一方当事人因解释而获得合同以外的不当利益。

2. 变更规则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1条的规定,履约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当事人协商变更:即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由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的变更不生效。

变更登记:即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该变更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保证期间的变更:即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期限作出变更,担保人未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因该变更而延长。

五、履约担保的解除及终止

1. 解除规则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的规定,履约担保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当事人协商解除:即担保合同的解除应当由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的解除不生效。

解除登记:即担保合同的解除,应当办理解除登记,未办理解除登记的,该解除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债务履行:即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担保合同自动解除,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2. 终止情形

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3条的规定,履约担保合同除上述解除规则外,还可能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担保物灭失或者毁损:即担保物抵押的履约担保合同,担保物灭失或者毁损,致使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丧失担保功能的,担保合同终止。

债权债务同属一人:即债权人与债务人同一人的,担保合同终止。

出借人放弃担保物权:即出借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担保物权放弃的,担保合同终止。

六、结语

《九民会议纪要》中关于履约担保的规定,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履约担保是一种有效的担保方式,能够为出借人提供额外的保障。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履约担保的重要性,在订立合同时谨慎考虑,明确约定担保方式、范围和责任,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