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没收的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该缴纳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其性质、税务处理等问题值得探讨。这不仅关系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也关系到纳税人税务风险的防范。
主题:解析营改增后没收履约保证金的税务处理
正文:
在商业合同中,履约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保证交易履行的担保方式。在“营改增”之前,即营业税制度下,对于没收的履约保证金是否缴纳营业税,*税务总局曾在《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中明确,不缴纳营业税。但在“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营改增后,原适用营业税的项目改征增值税。那营改增后,没收的履约保证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履约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行为义务方或双方中的一方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保证措施,其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不履约的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上述五种担保方式,它不以财产的转移为前提,而是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为依据。履约保证金不以担保债权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是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行为义务是否履行为依据。因此,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是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措施。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应并入当期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规定中,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但履约保证金并不属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履约保证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行为义务,而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则是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补偿或惩罚。履约保证金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而是以合同约定的行为义务是否履行为依据。因此,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缴纳增值税以《增值税暂行条例》为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也不属于进口货物的收入,因此,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应缴纳增值税。
某公司为保证其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收取承租方履约保证金10万元。在合同履行期间,承租方提前解除合同,该公司扣除承租方履约保证金10万元。该公司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认为该笔保证金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没有计算缴纳增值税。但税务机关认为该笔收入属于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该公司认为,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租金收入,不应缴纳增值税。其理由如下:
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也不属于进口货物的收入,不应缴纳增值税。 履约保证金不属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不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履约保证金具有担保性质,不以一方违约为前提,而是以合同约定的行为义务是否履行为依据,因此不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没收的履约保证金属于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其理由如下:
履约保证金实质上是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具有租金的性质,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 没收履约保证金的行为属于房屋租赁服务的一部分,应按照房屋租赁服务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应缴纳增值税。
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也不属于进口货物的收入,不应缴纳增值税。同时,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属于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款项,不应并入租金收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业务中,没收履约保证金时,应及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收入退回的相关凭证,并做好台账登记,以免造成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