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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主张履约保函
发布时间: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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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主张履约保函?

在商业交易中,履约保函是一种常见的保证履约的工具。当合同一方(申请人)要求另一方(被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以确保合同履行时,被申请人可向银行申请一份履约保函。这份保函由银行出面承诺,若被申请人未能按时或按约定履行合同,银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当合同未得到履行时,谁能主张这份履约保函呢?这份保函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呢?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履约保函概述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申请,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授权,对客户与第三方(受益人)之间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在履约方面提供的书面担保。它是一种独立担保,与被保证的合同或协议相分离,银行对受益人负有直接付款义务。

谁能主张履约保函?

当合同未能按约履行时,履约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向银行主张保函。根据《银行函证及担保条款解释性意见》(《UCP600》)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权主张履约保函的一般原则是“受益人原则”。

《UCP600》第2条第7款对受益人进行了定义:“受益人是指开证行同意向其付款或承兑人同意向其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或履行义务的任何人?!?/p>

根据该定义,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一般应符合以下特征:

必须是银行同意向其付款的人; 与保函所保证的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 能够提供银行要求的文件。

受益人范围的确定

在实际业务中,履约保函的受益人范围可能会出现争议。一般情况下,履约保函的受益人范围由出保函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来确定。银行在出具保函时,会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在保函中载明受益人名称或能够识别受益人的特征。

根据《UCP600》第11条,保函中应明确指定受益人。如果保函中未明确指定受益人,则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如果保函中指定了通知人,则通知人被视为受益人; 如果保函中未指定通知人,但指定了收取人,则收取人被视为受益人; 如果保函中未指定通知人或收取人,则应根据保函的上下文来确定受益人。

特殊情况下的受益人

在特殊情况下,履约保函的受益人范围可能会出现变化。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受益人的转让:根据《UCP600》第38条,除非保函中另有规定,受益人可以将保函所代表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将成为新的受益人,有权向银行主张保函。 受益人的变更:根据《UCP600》第12条,除非保函中另有规定,受益人可以请求银行修改保函以指定新的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受益人将取代原来的受益人,成为保函的受益人。

受益人的确认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在处理履约保函时,需要对受益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确保保函的效力。根据《UCP600》第14条,除非保函中另有规定,银行仅凭受益人宣称其为受益人而付款或承兑,即视为银行已确认受益人的身份。

在确认受益人身份时,银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受益人宣称:受益人必须向银行宣称其为受益人,银行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相关证据。 银行确认:银行应根据受益人提供的证据,对受益人身份进行确认。银行有权要求受益人提供额外文件或信息,但不得无理拖延。 银行责任:银行应注意,仅凭受益人宣称而付款或承兑并不免除银行确认受益人身份的责任。如果受益人并非有效受益人,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贸易公司(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了一份履约保函,以确保其与某进出口公司(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了一份以进出口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来,贸易公司未能按时交货,进出口公司向银行主张了保函。银行在确认进出口公司为有效受益人后,向其支付了保函金额。

案例二:某工程公司(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了一份履约保函,以确保其与某房地产公司(被申请人)之间的施工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出具了一份以房地产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来,房地产公司将该保函转让给了其母公司。母公司向银行主张保函时,银行发现保函中未规定受益人转让权,因此拒绝了母公司的要求。

小结

综上所述,履约保函的受益人一般应符合“受益人原则”,即必须是银行同意向其付款且与保函所保证的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并能够提供银行要求的文件的人。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确定受益人范围,并注意特殊情况下的受益人变化。此外,银行在处理履约保函时,应注意确认受益人身份,以确保保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