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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人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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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人保证书

尊敬的法院:

兹有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担保人”)在保全申请案件中,自愿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人,向贵院提供以下保证:

一、担保人系具备合法资格和稳定经济状况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请在此填写申请人的身份信息)。

二、本保证书是为了确保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担保人充分了解并接受财产保全的目的与意义,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担保人保证在被申请人的申请被贵院受理后,立即履行保证责任。一旦被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被贵院受理并生效,担保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院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并与被申请人共同承担以下责任:

1. 如被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财产作为保全担保,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担保人将立即履行担保责任,承担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财产保全义务,并负责向法院提供合适的资产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2. 如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违反贵院的相关指令或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无法保全的情况,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向法院提供合适的补偿,保障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应符合贵院的相关要求,并在财产保全期内保持有效。如担保人的财产变动导致原有的担保不再有效,担保人应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和贵院,并提供新的合适的担保措施。

五、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是真实、合法和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录或隐藏事实的情况。如发现所提供的担保存在虚假,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负责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六、担保人保证在财产保全期间,未经贵院的书面许可,不得擅自解除或变更所提供的担保。如有必要,担保人应及时提供新的担保措施,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

七、担保人保证在财产保全请求得到满足后,将积极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并按照贵院的指示执行相关程序,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八、本保证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财产保全程序终结后自动失效。

特此保证。

担保人:[担保人签名]

日期:[签署日期]

注:此为示范性担保书样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